(一)依據公路法第56-1條第1項規定:「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另依據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
1、未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
2、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
3、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
4、未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因此,計程車如進入桃園國際機場營運(攬客),須依法令規定具備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如無排班登記證則依法不能在桃園機場營運(攬客);針對無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違法營運(攬客),航空警察局已成立專案取締小組依法強力執行取締及移送裁罰,於99年度取締違法攬客案件計有3,132件。
(三)另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無機場排班登記證者)如僅至桃園國際機場接送親屬,而非營運(攬客),則可依據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接送乘客,相關規定如下:
1、第25條第1項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空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2、第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為憑。
第一航廈車先停2號停車場(多元不要在接機臨停處接),先去地下室南側通道-保安警察大隊第一隊第1分隊申請-帶駕照、行照、執業登記證、戶口名簿備查。03-3982183
第二航廈車先停4號停車場(多元不要在接機臨停處接),先去3樓-保安警察大隊-第二隊第1分隊申請-帶駕照、行照、執業登記證、戶口名簿備查。03-398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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